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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发布时间:18-04-28    来源:

农业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基本实现同案、同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政执法单位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首例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本单位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

三、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教育先行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是对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观过错相当的违法行为。

五、适用的结果:应当使用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

六、对做出例外的裁量,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存入卷宗。

七、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农业行政处罚罚前约谈制度

 

一、为加强农业执法单位和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提高办案质量及结案效率,预防行政争议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的范围:以依法确需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约谈和沟通的行政执法案件。

三、约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四、约谈小组的成员:由分管领导、办案人员、当事人及本案有关人员组成,内勤人员做好记录并负责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约谈的内容:

1、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

2、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证及对行政处罚的意见;

3、听取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分析和被处罚后的整改设想及意见;

4、听取当事人对办案人员遵守办案程序及其他情况的反映;

5、约谈小组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充分的予以采纳,反之进一步向当事人宣传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拒不接受处罚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六、约谈的纪律

1、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制定其他规定和要求;

2、不得以人情化代替人性化处理案件;

3、约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接受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

七、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核实,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农业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一、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给当事人以合法合理的解释,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农业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和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附有证据成立,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不予以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四、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辽中县农业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行政先例登记表

类别                              编号

违法行为人

 

性别

 

法人代表

 

地址

 

联系电话

 

承办人员

 

档案编号

 

立案时间

 

处罚决

定时间

 

复议或

诉讼结果

 

违法事实

及情节

 

 

违反的

法律条文

 

 

裁量

理由

1、         法定裁量幅度是

2、         根据       的事实 有(无)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及情况

3、         根据样位处罚裁量执行标准,应适用第X条其幅度

4  其他理由

处罚

结果

1、警告 2 、罚款 3、没收非法财物违法所得——

4、其他

执行

结果

           1违法行为人自行履行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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