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辽中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执法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沈阳市365betmobile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
沈阳市辽中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强化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条例》、《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沈阳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的一般行政处罚,均应依照本办法报送备案审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的额度。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我区行政执法部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该组织的重大
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其法制机构负责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实施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
(二)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三)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
(四)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调查、研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六)指导和监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向区政府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备案审查部门备案;
(四)两个以上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共同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向各自备案审查部门报送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二)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三)研究重大行政处罚行为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报请集体讨论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审核主要内容有: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正确;
(四)适用依据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处罚是否适当。
第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
备案审查部门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确需延长审查时限的,经备案审查部门负责人批准,备案审查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备案审查部门在进行审查时,可以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执法人员。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报送备案报告,应当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相关证据清单;
(四)现场(询问)笔录;
(五)听证告知书;
(六)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七)法制审核意见书;
(八)集体讨论笔录;
(九)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三)执法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处罚裁量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七)法制审核程序是否履行;
(八)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部门发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制作《重大(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意见书》,限期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自行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同意,下达《重大(涉企)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处理通知书》,责令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将改正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涉企)行政处罚案件不报送备案。已报送备案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有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的;
(二)未经法制审核程序,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涉企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备案审查部门调阅行政处罚案卷等相关材料及询问有关执法人员,拒不配合的;
(四)未按照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有行政执法过错的,依法追究其过错责任。
第十六条 备案审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重大(涉企)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应当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并由备案审查部门通报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原《沈阳市辽中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沈辽中政办发[20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