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事项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 |
设定依据 |
沈房发[2010]4号 |
申请条件 |
1、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户口,并在本县城镇居住; 2、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须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违建住房。 |
办理材料 |
1、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 2、《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户籍地房产证明、租赁房屋情况证明。 |
办理流程 |
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县保障办审核→沈阳市保障办核准 |
办理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
办理地点 |
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 |
联系电话 |
27893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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