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
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04号) |
申请条件 |
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人员 |
办理材料 |
1.《养老保险缴费不足十五年一次性支付申请表》;2.本人缴费明细;(银行打印)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账户存折(卡)复印件及银行卡开户手续。(表格现场领取) |
办理流程 |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持身份证、工商银行结算帐户卡(或存折)及复印件可办理一次性支付。 |
办理时间 |
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
办理地点 |
养老保险辽中分局企业科(辽中镇南一路47号) |
联系电话 |
878827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