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死亡和出国定居)
事项名称 |
养老保险信息变动(企业人员死亡和出国定居)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1999】第104号) |
申请条件 |
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条件人员 |
办理材料 |
1.《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2.《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殡葬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3.职工户口簿本人页或注销页复印件;(死亡)4.领取人(继承人)户口簿复印件;(死亡) 5.带有“IMMIGRANT”(移民)字样的因私护照签证复印件或居住地政府部门出具的移民手续(须经翻译部门译为中文)或外国人回国的;(出国定居) 6.委托办理的委托协议书及职工本人、法定委托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7.领取人(继承人)或法定委托人本人沈阳市工行结算存折(卡)复印件及银行卡开户手续; 8.原始个人缴费证明材料(票据或银行代扣明细)。 |
办理流程 |
企业在职非因工死亡人员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期间办理一次性支付业务,企业经办人员需携带好相关材料到企业科办理;出国定居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供好必须要件,于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期间办理养老保险一次性返还手续。 |
办理时间 |
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13:00—16:30 |
办理地点 |
养老保险辽中分局企业科(辽中镇南一路47号) |
联系电话 |
87882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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